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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该法将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新《国家安全法》共七章,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法律明确,“国家安全”即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对于公民和组织而言,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义务方面,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新《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我国曾于1993年制定《国家安全法》,以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和反间谍工作为主要内容,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家安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要求也发生了变化,该法律已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为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创造了条件。
解读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成亮点
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其中的一个亮点。郑淑娜解释,《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三条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中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专门规定了人民安全的内容,“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新型领域被纳入立法范围
在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此外,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有关维护新型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新增加的内容,在初审时并没有。国家安全立法是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保障,新法是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适应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
《国家安全法》不在港澳实施
《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对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是必要的,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国家安全法并未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
公民有义务及时报告危害活动的线索
《国家安全法》还对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做了规定,包括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等。同时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声音
“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
有记者提出,外界有观察者认为,《国家安全法》给国家安全的定义过于广泛,条款有些含糊,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对此,郑淑娜回应,我国制定的《国家安全法》,维护的是中国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中国政府在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上一再表明,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
“什么是中国的核心利益?2011年9月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已作过明确阐述,这次在法律中再次予以重申,就是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郑淑娜表示,新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定义是明确的,并不比一些国家规定的更加宽泛。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决定》规定,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与提交给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相比,正式版的宣誓誓词由65字更改为70字,并明确“接受人民监督”等表述。
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提出应突出“忠于宪法”、“接受人民监督”等表述。例如,刘振起委员表示,“我们党的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都应该忠于宪法,这是最起码的职责和要求,国家公民就应该遵守宪法。”苏辉委员认为,“宣誓誓词字数不多,但应突出三层意思,一是忠于宪法,彰显宪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二是履行公务人员的职能;三是接受监督。”
修改后的誓词完整表述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此外,宣誓制度决定删除了“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的这一表述,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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